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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田(均田免賦)

均田制是在哪一年產生的?

均田制產生于北魏,北魏分裂出來的東魏西魏及繼之后的北齊、北周以及隋唐都承襲了這一制度。均田制是中國古代一項重要的土地制度。具體內容是從太和九年(485年)頒布實行「均田制」的詔令,先立戶口確定人數,按照人數授給田地,分為露田(種谷物之田)和桑田。北魏孝文帝依照漢人李安世之議,頒布均田令是在北魏已實行的「計口授田制度」演變而來,由于戰爭造成北魏境內的大片無人區,土地荒蕪,富豪兼并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為了維持處于風雨飄之中的北魏王朝而產生的。隋唐之府兵制其實就是均田制下的寓兵于農,農民受田為國家當兵成為府兵,府兵要自備糧資,便減少了國家的養兵費用。

均田制更為隋唐稅制之根本,人民由政府處受田便有納稅的義務,唐代租庸調制乃在均田制之基本上施行,使唐能在隋末大亂之后農業受到嚴重的破壞,到貞觀年間卻十分富足,可以說均田制還建立了軍事和經濟基礎。

歷代對均田制的評價都是相當正面,但實際實行中始終是容納了土地私有,并未主觀上強行征用當時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將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評稱均田制乃地主經濟中的一種折沖。而且均田制實行,先決條件是朝廷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北朝時承接了五胡十六國戰爭頻繁造成大量人民喪生,產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這些荒地對農民進行授田。但隨著經濟之壯大,荒地越來越少,朝廷能用來授田的亦逐漸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漸日趨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虛設,與此非無關系。

均田制是在哪個朝代的哪個改革實施的?

均田制是北魏孝文帝改革實施的。

一、均田制

均田制是由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還給官府。

到了唐朝中期,土地兼并日益嚴重,至唐天寶年間,根本無法實行土地還授,故至德宗年間被“兩稅法”取代。實施范圍一說始終僅實施于北中國,一說隋統一后實施于全國。

均田制的實施,肯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和占有權,減少了田產糾紛,有利于無主荒田的開墾,因而對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了積極作用。

均田制的實施,和與之相聯系的新的租調量較前有所減輕以及實行三長制,有利于依附農民擺脫豪強大族控制,轉變為國家編戶,使政府控制的自耕小農這一階層的人數大大增多,保證了賦役來源,從而增強了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

同時,西魏權臣宇文泰,在均田制的基礎上創立了府兵制,一直沿用至唐玄宗開元天寶年間,起用募兵制,停用兵府魚符,之后名存實亡。

二、均田制的概念

均田制,即封建王朝將無主土地按人口數分給小農耕作,土地為國有制,耕作一定年限后歸其所有。地主階級的土地并不屬于均田范圍。

北魏初年,鑒于中國北方長期戰亂,人民流離失所,戶口遷徙,田地大量荒蕪,國家賦稅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為保證國家賦稅來源,北魏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配給農民,農民向政府交納租稅,并承擔一定的徭役和兵役。

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公元485年)頒布均田令并開始執行。北魏至唐前期都推行均田制作為基本的土地制度。后來的隋朝和唐朝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葉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嚴重,均田制實行的基礎——土地國有制破壞嚴重。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楊炎的建議下,實行兩稅法,均田制被廢止。

均田令是北魏孝文帝改革的一項開創性措施。這一制度對鞏固封建統治,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有積極的作用。

三、均田制的評價

歷代對均田制的評價都是相當正面,但實際實行中始終是容納了土地私有,并未主觀上強行征用當時地主等私有土地,而是將官田分而民用,故有史家評稱均田制乃地主經濟中的一種折沖。而且均田制實行,先決條件是朝廷需有大量土地掌握在手中。

北朝時承接了五胡十六國戰爭頻繁造成大量人民喪生,產生大量荒地,令朝廷能利用這些荒地對農民進行授田。但隨著經濟之壯大,荒地越來越少,朝廷能用來授田的亦逐漸不多,加上朝政的逐漸日趨腐朽黑暗,均田制在武周末年形同虛設,與此非無關系。

四、均田制的意義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額授受的土地制度,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以利于政府對農民的控制,以及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政府賦役來源。同時通過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業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貴族官僚地主利益。

首先一定程度上使無地農民獲得了無主的荒地,農民有了安居樂業的可能,生產積極性提高,同時大片荒地被開墾出來,糧食產量不斷增加,從而積極推動了北方經濟的恢復和發展;

其次,均田制是封建國家土地所有制,并未觸動封建地主利益,一方面有利于國家征收賦稅和徭役,另一方面促進了北魏政權的封建化,從根本上鞏固了北魏的統治;

再次是均田制的推行極大地推動了北方內遷各族改變原先落后的游牧生活而向封建農民的轉化,推動了這一時期北方民族大融合高潮的出現;

還有,均田制對后代田制也有很大影響,先后為北齊、北周、隋、唐所沿用,施行時間長達三百多年。這一制度的選擇、推行為中國封建鼎盛時期的出現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

均田制什么時候開始的

均田制從北魏,唐朝開始的。

均田制,是北魏至唐朝前期實行的一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制度。它規定部分土地在耕作一定年限后歸其所有,部分土地在其死后還給官府。實施范圍一說始終僅實施于中國北方,一說隋統一后實施于全國。

北魏初年,長期戰亂,人民流離失所,田地大量荒蕪,國家賦稅收入受到嚴重影響。為保證賦稅來源,北魏把土地分給農民,農民向政府交納租稅,并承擔一定的徭役和兵役。北魏孝文帝于太和九年(485年)頒布均田令。

均田令是孝文帝改革的一項開創性措施,對鞏固統治,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有積極作用,后來隋、唐初期仍行此制。在唐中葉以后,人口增加,土地兼并日益嚴重,均田制實行的基礎—土地國有制破壞嚴重。天寶年間,無法實行土地還授,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在宰相楊炎建議下,實行兩稅法,均田制被廢止。

主要措施

均田令規定的受田數量,指的是應受田,也就是受田的最高限額。實施均田令時,民戶除原有私地和已占有的小塊無主土地按田令規定進行登記,算作已受額外,不滿應受差額部分,是否可以補充,補充多少,則因時因地而異。

總的說來,農民所擁有的土地絕大多數是達不到應受額的。在長期戰亂,存在大量無主土地、荒田的地區,農民所受土地較多,如北魏及唐初的山東地區。但各個地區之間不平衡,北魏到唐的均田令都有寬鄉、狹鄉之分。唐貞觀時,關中的靈口就是狹鄉地區,一丁受田只有三十畝。有的地區還不到三十畝。

在相對和平時期,缺乏無主土地,農戶受田則很少。如隋初狹鄉一丁只有二十畝,沒有丁男的戶,土地更少。從文獻記載和敦煌、吐魯番發現的手實、計賬、戶籍以及給田、授田、欠田等均田授受的簿籍看,均田令無疑是實行了的。直到開元時期,西州仍在進行土地還授,盡管還授的田畝數很少。

均田制是怎么建立起來的,均田制的歷史是什么樣的呢?

作為一種土地制度,均田制從北魏孝文帝時期開始實施,到唐代開元天寶年間逐漸瓦解。已經實行了數百年。它對中國的歷史產生了重要影響。雖然均田制在北魏開始實行,但被隋唐兩代所繼承。但是,北魏、隋朝和唐朝的均田制存在著很大的差異。也正因為這些差異,三個朝代的命運也不同。事實上,在北魏之前,曾有過均田制的嘗試。但之前的一些嘗試并不成功。直到北魏孝文帝時期,由于土地制度的混亂。而各種矛盾逐漸激化。曾嚴重威脅到北魏的統治。

因此,馮太后和孝文帝決定改革這種混亂的土地制度,而馮太后作為一個比較強勢的太后,在大力推行均田制的過程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北魏的均田制的內容如下。均田制產生于北魏,在隋朝得到了完善。均田制的一些弊端在隋朝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和改進。隋朝是土地均田制的發展和完善時期。自北魏和隋唐建立土地均田制以來,社會生產力畢竟有了幾百年的發展。

只有進一步完善土地均分制度,才能符合當時社會發展的潮流和趨勢。唐朝的均田制與隋朝和北魏的均田制相比有了很大的變化。事實上,這種變化是不可避免的,因為當時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隋朝的很多東西已經不適合于唐朝了。唐朝做出了適合《時代》發展的新變革。

例如,唐朝的土地均分制度規定,普通婦女和奴隸不再獲得土地,這表明當時婦女和大戶人家的權力進一步下降。同時,大量的軍閥地主被授權,大量的土地授予有利于大規模地主的經濟發展。此外,唐朝的平均耕地一直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買賣土地。并放寬了對買賣土地的限制。這些都有利于土地兼并,有利于大地主的經濟發展。因此,這也為唐代的土地均田制埋下了隱患。

均田制主要內容是什么?

北魏頒布的均田令由其前期實行的計口授田制度演變而來,是當時北方人口大量遷徙和死亡,土地荒蕪,勞動力與土地分離,所有權和占有權十分混亂這一特殊情況下的產物。其主要內容是:十五歲以上男夫受露田四十畝、桑田二十畝,婦人受露田二十畝。露田加倍或兩倍授給,以備休耕,是為“倍田”。身死或年逾七十者將露田還官。桑田為世業田,不需還官,但要在三年內種上規定的桑、榆、棗樹。不宜種桑的地方,則男夫給麻田十畝(相當于桑田),婦人給麻田五畝。家內原有的桑田,所有權不變,但要用來充抵應受倍田份額。達到應受額的,不準再受;超過應受額部分,可以出賣;不足應受額部分,可以買足。貴族官僚地主可以通過奴婢、耕牛受田,另外獲得土地。奴婢受田額與良民同。耕牛每頭受露田三十畝,一戶限四頭。凡是只有老小癃殘者的戶,戶主按男夫應受額的半數授給。民田還受,每年正月進行一次。在土地不足之處,有滿十五歲成丁應受田而無田可受時,以其家桑田充數;又不足,則從其家內受田口已受額中勻減出若干畝給新受田者。地足之處,居民不準無故遷徙;地不足之處,可以向空荒處遷徙,但不許從賦役重處遷往輕處。土地多的地方,居民可以隨力所及借用國有荒地耕種。園宅田,良民每三口給一畝,奴婢五口給一畝。因犯罪流徙或戶絕無人守業的土地,收歸國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但首先授其近親。地方守宰按官職高低授給職分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縣令、郡丞各六頃,不許買賣,離職時移交于接任官。均田制與賦役制密切聯系。均田令公布后,北魏又制定了新的租調制。均田農戶除丁男負擔征戍、雜役外,一夫一婦出帛或出布一匹(四丈),粟二石。十五歲以上未婚男女四人,從事耕織的奴婢八人,耕牛二十頭,其租調都分別相當于一夫一婦的數量。

均田制是什么意思

古代一種分配土地的制度。

均田制是中國古代一種分配土地和交納賦稅相結合的制度。北魏于公元485年頒布均田令,規定農民按人口、官吏按等級分配無主荒地,并向國家納租調。此后在授田對象、授田年限、賦役等方面多有變化,至唐中葉止。

均田制的目的是建立一套限額授受的土地制度,協調統治階級內部矛盾,緩和被統治者的反抗,使勞動力與土地結合,以利于政府對農民的控制,以及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保證政府賦役來源。同時通過奴婢、耕牛受田(隋以前)或依照官品授永業田(隋以后)等方式,保障貴族官僚地主利益。